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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民初字第26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戴俸禄诉代堂云、鲜菊兰所有权确认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俸逯,代堂云,鲜菊兰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2605号原告:戴俸逯,女,汉族,生于1988年9月9日,绵阳市涪城区人,现住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张海军,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堂云,男,汉族,生于1965年9月14日,绵阳市涪城区人,现住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徐世富,绵阳市涪城区丰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鲜菊兰,女,汉族,生于1966年8月23日,绵阳市涪城区人,现住绵阳市涪城区。原告戴俸禄诉被告代堂云、鲜菊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代堂云、鲜菊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俸禄撤回对被告代堂云、鲜菊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戴俸禄承担。审判员  田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