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民初字第26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戴俸禄诉代堂云、鲜菊兰所有权确认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俸逯,代堂云,鲜菊兰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2605号原告:戴俸逯,女,汉族,生于1988年9月9日,绵阳市涪城区人,现住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张海军,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堂云,男,汉族,生于1965年9月14日,绵阳市涪城区人,现住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徐世富,绵阳市涪城区丰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鲜菊兰,女,汉族,生于1966年8月23日,绵阳市涪城区人,现住绵阳市涪城区。原告戴俸禄诉被告代堂云、鲜菊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代堂云、鲜菊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俸禄撤回对被告代堂云、鲜菊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戴俸禄承担。审判员 田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