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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执字第23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赵明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执字第2384号申请人赵明玉。被执行人宋自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明玉为与被执行人宋自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2013)即民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所规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修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