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戚执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赵伟龙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伟龙,潘朝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戚执字第417号申请执行人赵伟龙,无业。被执行人潘朝辉,无业。申请执行人赵伟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作出的(2013)戚民初字第009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潘朝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潘朝辉银行存款人民币50650元(其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款项50000元,执行费650元)及逾期银行同期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有关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相继光执行员  谢国富执行员  严琪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华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