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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祁民特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温俊宇申请宣告张芊芊失踪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俊宇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祁民特字第97号申请人温俊宇(曾用名温有缘),男,2007年8月14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夏菊花,女,1951年9月17日出生。申请人温俊宇要求宣告张芊芊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温俊宇诉称,张芊芊系申请人温俊宇的母亲,张芊芊于2008年7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已有5年之久,请求法院依法宣告张芊芊为失踪人。经查,张芊芊(曾用名张兰花),女,1981年4月3日出生。张芊芊与申请人温俊宇系母子关系,张芊芊于2008年7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已满2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8月24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张芊芊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芊芊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张芊芊于2008年7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已满2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芊芊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昌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星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