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刘威与郭元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威,郭元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960号原告刘威。委托代理人李峰,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元宝。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威与被告郭元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威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威负担。审判长 王慧兰审判员 李冀军审判员 宋爱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谭桂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