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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刘威与郭元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威,郭元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960号原告刘威。委托代理人李峰,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元宝。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威与被告郭元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威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威负担。审判长  王慧兰审判员  李冀军审判员  宋爱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谭桂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