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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海行审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宁波市海曙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宁波市海曙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马莹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甬海行审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海曙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周京波。委托代理人俞承表。委托代理人陈嘉赟。被执行人马莹莹。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海曙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7月26日作出的(2013)甬海行一决字第166号行政处罚决定,即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马莹莹应缴的行政处罚款项人民币1000元及逾期不缴纳的加处罚款。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2013)甬海行一决字第166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程序合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本院予以确认。现被申请执行人既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在催告期满后履行该行政决定,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海曙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2013)甬海行一决字第166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人民币1000元以及加处罚款(自2013年8月14日起至2013年11月25日止,每日按罚款数的3%加处罚款,但不超过罚款人民币1000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毛建军代理审判员  贾丰荣代理审判员  张 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楼文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