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民一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师培泽诉王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培泽,王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一初字第428号原告师培泽,男,201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学龄前儿童住广宗县。法定代理人师如水,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现,系原告父亲诉讼代理人祝照选,广宗城关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哲,女,农民,住广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师培泽诉被告王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师培泽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师培泽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培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新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立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