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初字第39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李振发与张云海,张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发,张云海,张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3997号原告李振发,男,汉族。被告张云海,男,汉族。被告张弟,男,汉族。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依法受理原告李振发与被告张云海、张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发撤回对被告张云海、张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振发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伟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亚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