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少民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李昆明与程宏波、张庚学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程宏波,张庚学,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未少民初字第00041号原告李某某。法定代理人李全龙,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李某某之父。委托代理人冯春龙,陕西龍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珂敏,陕西龍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宏波,男,199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庚学,男,195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系本案被告。被告张庚学,男,195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郭杜镇西安市机动车辆管理所院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程宏波、张庚学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李全龙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75元,剩余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童 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楠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