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市立民终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方源公司与村委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立民终字第1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方源园林花木有限公司(简称:方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代华,北京市静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邯郸县代召乡东张策后村村民委员会(简称:村委会),住所地:邯郸县代召乡东张策后村。负责人辛延堂,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郭培尧,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方源公司因与村委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2013)邯县民初字第1590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方源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严重违法。一审法院在收到上诉人管辖权异议申请后,没有组织双方到法院进行庭审,也没有要求上诉人提交证据,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基本诉讼权利。本案的诉讼标的额为3500万元,复兴医药项目征地批准机关为河北省政府【批准文号:冀征转征函(2013)119号】,邯郸县不顾及上诉人对土地的相关权利,影响巨大,无论是涉案标的还是本案在邯郸市的影响,本案已远远超出了邯郸县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服判。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承租方)与被上诉人(出租方)双方签订自2002年10月1日至2012年10月1日止80亩地的租地协议。因该租地协议即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住所地在邯郸县辖区内,本案所涉合同到期后,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返还其所租赁的80亩土地,并未涉及标的额的问题。上诉人称本案标的额具有3500万元之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俊英审 判 员 左建阔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雅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