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执字第010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李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理,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执字第01098号申请执行人李理。被执行人谢军。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岳民初字第0038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即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含欠款16000元、违约金4800元、迟延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568元、执行费220元等共计为2158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谢军的银行存款21588元,或扣留、提取其经济收入2158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应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 亮审判员 毛万兵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