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执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2-12
案件名称
郭昌军申请执行黄蔚华离婚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武执字第00288号申请人:郭某某,男,汉族。被申请人:黄某某,女,汉族。本院在执行郭某某申请执行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5万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武民初字第009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继升代理审判员 李 涛人民陪审员 王文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晁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