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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民初字第017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8-02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01738号原告冯某某,女,汉族,1983年8月6日出生,子长县余家坪乡人,现住宝塔区市场沟。被告刘某某,又名刘某某,男,汉族,1981年9月29日出生,延川县高家屯乡人。原告冯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冯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承担1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晓斌代理审判员  石亚弟人民陪审员  刘斌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喜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