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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灞民初字第02218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灞民初字第02218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王秀英,西安市灞桥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军卫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赤文肖、人民陪审员巨丽娟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公告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2007年自由恋爱相识,2008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双方感情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1年2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及家人劝叫未果。婚后,被告一直不和原告过夫妻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自由恋爱相识,2008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双方感情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自2011年原告与被告因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一直外出未归,原告及家人劝叫未果。原告提供的证据结婚证、村委会证明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相识,自愿登记结婚后,虽因生活琐事发生吵闹,但经过相互沟通应互相理解、相互珍惜夫妻感情,不应草率离婚,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7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军卫代理审判员  赤文肖人民陪审员  巨丽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侯 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