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民初字第49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谢兆宏与解红波、张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兆宏,解红波,张迪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赣民初字第4995号原告谢兆宏,居民。委托代理人徐洪辉,江苏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解红波,居民。被告张迪,居民。原告谢兆宏与被告解红波、张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龚书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兆宏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洪辉、被告解红波、张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兆宏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7月29日,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告一次性付清购房款400000元,同时约定房屋交付时间及办理过户事项,但现二被告却不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二被告辩称,签订房屋买卖属实,购房款已付清,在双方约定的交付房屋日之前,该房屋已被法院查封,故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7月29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位于赣榆县青口镇健康路某某花园前幢三单元二层东户出让给原告,房款400000元一次性付清,被告应在2013年10月28日将房屋交付给原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房屋如存在产权纠纷,由被告承担全部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3年7月30日一次性将购房款400000元付清。2013年9月10日,因被告欠仲兰英借款80万元未还,经仲兰英申请,该房屋被本院查封。该房屋一直由被告居住,没有交付给原告,也未能办理过户手续。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2013)赣民诉保字第258号裁定书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为凭,上述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就房屋买卖签订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因而双方合同依法成立。但由于双方没有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且房屋未有交付,房屋所有权仍属被告,现被告该房屋已因被告欠他人借款被法院查封,无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谢兆宏要求被告解红波、张迪协助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承担。该款原告已交纳,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审判员 龚书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 佳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三十二条: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