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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7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7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女,汉族。上诉人吴某某因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3)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3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并未长期居住在重庆市北部新区,上诉人住所地在重庆市渝中区,本案应由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离婚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依据被上诉人提供的金科东方雅郡物业管理处出具的居住证明,可认定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在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3号处,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刘 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遵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