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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涪执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徐荣申请执行绵阳城区迪合建材经营部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涪执字第205号申请执行人徐荣,女,汉族,生于1976年,住绵阳市高新区。被执行人绵阳城区迪合建材经营部。案由劳动合同纠纷本院受理徐荣申请执行(2013)绵民终字第67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绵阳城区迪合建材经营部的财产予以冻结、扣划、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礼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佟 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