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青法执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汲中伟与商贵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806号申请执行人汲中伟。委托代理人李兵,山东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商贵平。本院在执行汲中伟与被执行人商贵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商贵平银行无存款,申请执行人汲中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商贵平在青州盛宇置业有限公司260万元的债权,需等待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青法民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建民审判员  李素林审判员  卢晓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子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