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舒民保字第0007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廖克金与宋丰武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克金,宋丰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保字第00071-2号申请人:廖克金,男,1957年6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申请人:宋丰武,男,1971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系舒城县云超食品经营部业主。申请人廖克金因与被申请人宋丰武民间借贷纠纷,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宋丰武在安徽金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货款20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位于舒城县城关镇袋肚堰市场302号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申请人宋丰武在安徽金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货款2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学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方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