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洛刑一终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付兴武等人贪污、受贿、行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兴武,丁法邦,陈来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洛刑一终字第171号原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付兴武,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洛阳供电公司输电分公司经理,现为洛阳供电公司营销部员工。2011年4月17日因涉嫌贪污犯罪、受贿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因涉嫌贪污犯罪、受贿犯罪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2年4月22日因涉嫌贪污犯罪、受贿犯罪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2013年3月11日因涉嫌贪污犯罪、受贿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因涉嫌贪污犯罪、受贿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路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辩护人宋景亮、贾高峰,河南卓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丁法邦,男,1961年3月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洛阳供电公司输电分公司书记兼副经理,现为洛阳供电公司职工。2011年4月17日因涉嫌贪污犯罪、受贿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因涉嫌贪污犯罪、受贿犯罪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2年4月22日因涉嫌贪污犯罪、受贿犯罪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原审被告人陈来山,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卫辉市电力安装公司业务员。2011年7月28日因涉嫌行贿犯罪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2年7月26日因涉嫌行贿犯罪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指控被告人付兴武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告人丁法邦犯贪污罪,被告人陈来山犯行贿罪一案,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2013)涧刑公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付兴武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其构成受贿罪、贪污罪的事实不清,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付兴武、丁法邦、陈来山犯受贿罪、贪污罪、行贿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3)涧刑公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瑞田审判员 李俊峰审判员 孔海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萌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