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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津海法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天津鸿基伟业海运有限公司申请对孙琪雅进行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鸿基伟业海运有限公司,孙琪雅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津海法保字第85-1号申请人:天津鸿基伟业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东疆保税区海丰物流园九号仓库四单元-2。法定代表人:邹庆彬,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孙琪雅,女,汉族。申请人天津鸿基伟业海运有限公司称,2011年3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孙琪雅就被申请人购买申请人所有的“润和”轮签订《船舶买卖合同书》,合同约定买卖总金额为人民币1228万元整。同年6月6日,双方在天津港办理了船舶买卖交接手续并签署了《船舶买卖交接书》。同日,双方就该买卖船舶挂靠及剩余船款签订《船舶买卖合同》(补充合同)和《船舶权属确认及挂靠经营合同》。其中双方在《补充合同》中约定:剩余买船款计人民币988万元尚未支付,被申请人保证三个月内付清,每逾期一日按0.2%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上述合同签订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讨,被申请人于2012年2月13日通过其他公司向申请人支付买船款计人民币9112400元整,剩余767600元买船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拖欠至今未付。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现申请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天津鸿基伟业海运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孙琪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天津鸿基伟业海运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董丽娟代理审判员  付晓珂代理审判员  马士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