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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襄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李代见与房运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代见,房运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襄民初字第6号原告李代见,女,汉族。被告房运堂,男,汉族。原告李代见诉被告房运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代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房运堂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6月14日,被告房运堂声称家中有事,急需用钱,从原告处借去了210000元。借钱时,原告写下了欠条和自愿保证书,并承诺2012年7月15日还清所欠款项和1000元的电话费,如果还不上的话,自愿将襄垣县侯堡西区的一处房产卖掉还上欠原告的钱。期间,被告迫于襄垣县公安局和五阳矿公安科的压力,于2012年7月17日偿还我10000元,还有201000元未还上。随后,原告为了跟被告索要欠款,多次登门都没有找到被告,还遭到了被告大儿子房彦彬的两次殴打,造成原告身体上和精神上的严重创伤和庞大医疗花销。现在原告给被告打电话也不接,人也见不到。无奈之下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原告的201000元及利息,共计21234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和财产保全的相关费用。此外,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原告给被告以上款项,是因为被告房运堂说有关系可以帮原告的大姑娘办通工作,另外还有三个指标,让我帮他找人,一个人5万元,三个人15万元,连我大姑娘的6万元,一共21万元。后来工作没有办成,我就天天找他,一直找,现在连人都找不见了,被告实际上根本办不了工作,被告骗了我。原告举证如下:1、2012年6月14日房运堂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一支,记载内容为:今欠到李代见现金贰拾壹万元,本月25号还清,说话算话。2、2012年6月22日房运堂向原告出具的《自愿保证书》一份。记载内容为:我叫房运堂,我因本人欠李代见贰拾壹万零壹仟(一仟元是电话费)。我自愿将工资本抵押给李代见。半年奖下来后再给她,等给李俊虎清了他三万元钱给她。然后两个孩子的半年奖下来后全部给她。我自愿将西卧室的三把钥匙给她,她已锁了(6月21号锁了)。如果7月15号还不清以上数字,我自愿把后堡西区这套房,把我的东西拿走后给她,把防盗门锁子换掉归她保管。有她本人居住权。如果我真还不上钱后卖掉房子也要还上。以上所说,我自己承担法律责任,无有任何人反对,说话算话。被告未出庭,未举证,未发表答辩意见。为核实原告陈述及其证据的真实性,本院在第一次开庭审理后到五阳矿保卫科进行了调查,五阳矿保卫科*********的陈述证明:我知道房运堂给过李代见1万元钱,2012年5月份下旬,李代见来找矿领导说房运堂欠她钱,希望矿领导帮她要钱。后来在我们保卫科的协调下,房运堂领了几千块钱半年奖,然后凑够1万元钱给了李代见,当时打条了没有我记不清了,具体给钱是在6月份的。本院对证据的认证意见是:原告所举2份证据系书证,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证据来源合法,而且本院调查的事实能够间接印证原告陈述的部分事实,故本院依法确认原告所举证据的证明力。依据本院审核认定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2年6月,被告房运堂以自己有关系可以办理工作为由,收取原告李代见人民币21万整,并于2012年6月14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支,于2012年6月22日向原告写下《自愿保证书》,承诺除还原告21万元外,再向其支付1000元电话费。后原告李代见发现被告房运堂迟迟不能为其办通工作后,向被告索要已经支付的21万元。期间经襄垣县公安局和五阳矿公安科调解,房运堂向原告还款1万元,余款201000元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告李代见与被告房运堂之间以办理工作为目的给付钱款,二者之间事实上达成了一个口头协议,形成了合同关系。但该合同内容明显违法,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本院在立案时,依据原告起诉状所诉事实将本案案由确定为民间借贷纠纷,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故本院将案由变更为合同纠纷。依据合同法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被告应当返还原告所收取的办理工作款。原告对协议内容违法应当明知,也有一定过错,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房运堂返还原告李代见人民币201000元整,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1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70元,共计5885元,由被告房运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孙科审判员  常健审判员  刘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