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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西劳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刘一标与深圳市仙草园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一标,深圳市仙草园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西劳初字第381号原告刘一标。委托代理人龙德波,广东深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仙草园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赣萍,执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牛庆军,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一标诉被告深圳市仙草园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利益。故对其撤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一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元,由原告刘一标承担。代理审判员 林    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庄秋玲(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