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执字第0092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孟瑾与李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瑾,李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0920-4号申请执行人孟瑾,男,1972年1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静,女,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瑾与被执行人李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孟瑾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一初字第00258号民事调解,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91726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未执字第00920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张春宁执行员 朱江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窦婵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