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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三初字第016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01668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张富俊,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马巧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