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三初字第016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01668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张富俊,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马巧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