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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仁寿民初字第36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仁寿县支行与吴述昆、熊军才、许祥福、熊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仁寿县支行,吴述昆,熊军才,许祥福,熊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仁寿民初字第367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仁寿县支行,住址仁寿县文林镇奎星街2号。负责人董刚,行长。委托代理人吴军,男,25岁,城镇居民。被告吴述昆,女,生于1968年4月24日,汉族,农村居民。被告熊军才,男,生于1968年1月2日,汉族,农村居民。被告许祥福,男,生于1956年2月17日,汉族,城镇居民。被告熊岗,男,生于1968年8月12日,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仁寿县支行与被告吴述昆、熊军才、许祥福、熊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仁寿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黄志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凌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