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民一初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8-12-21
案件名称
吴连明与董基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吴连明;董基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兴民一初字第970号 原告吴连明,男,汉族,1974年4月4日出生,住广西北流市。 委托代理人吕桂冬,广西中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基创,男,汉族,1981年12月4日出生,广西兴业县人,现住址不详。 吴连明诉董基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唐选裕独任审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另行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唐选裕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振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