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陈秀梅与郑祖良、郑雅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梅,郑祖良,郑雅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768号原告陈秀梅。被告郑祖良。被告郑雅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秀梅与被告郑祖良、郑雅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经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系原告自愿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秀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68元,减半收取为3134元,诉讼保全担保费3300元,减半收取为1650元,均由原告陈秀梅负担。审判员 陈开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兰成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