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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眉东民初字第339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琼英与宋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明红,王琼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眉东民初字第3395-3号原告:宋明红。委托代理人:李强,四川晨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琼英。委托代理人:王树江,四川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明红诉被告王琼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明红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宋明红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明红撤回对被告王琼英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00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共计10420元,由原告宋明红承担。审判员  王连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