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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西民一初字第22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刘某甲、刘某乙等与广西鼎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广西鼎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一初字第222-5号原告刘某甲。原告刘某乙。担保人黎某。被告广西鼎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本院于2008年12月31日作出(2009)西民一初字第222-1号诉讼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广西鼎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原告刘某甲与担保人黎某共有的用于担保的位于百色市河东区进站大道C片X号房产一栋的查封。审判员  董志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