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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安民初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陈一男、黄文平与任天定、肖发玉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一,黄文平,任天定,肖发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安民初字第998号原告陈一男,男,198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安县。原告黄文平,男,196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安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志华,四川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天定,男,196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安县。被告肖发玉,女,196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一男、黄文平与被告任天定、肖发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一男、黄文平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一男、黄文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依法减半收取775元,本院决定再减收725元,由原告陈一男、黄文平负担50元。审判员  李小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