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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株石法民一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戴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株石法民一初字第1085号原告戴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委托代理人郑某某,株洲市**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陈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娄底市人,住湖南省娄底市。原告戴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2日受理后,由助理审判员张剑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戴某某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戴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石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