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开民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程卉雅与开化县妇幼保健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卉雅,开化县妇幼保健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3)衢开民初字第584号原告:程卉雅。法定代理人:程发林。法定代理人:汪丽银。委托代理人:刘顺才。被告:开化县妇幼保健院。法定代表人:汪琳健。委托代理人:毛顺忠。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卉雅与被告开化县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份一案中,原告程卉雅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卉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63元,减半收取3181.5元,由原告程卉雅负担。审 判 长 姜 毅人民陪审员 唐达成人民陪审员 徐根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邱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