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中法执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2013)永中法执字第1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道县湘妃纸品有限公司、曹耀杰、陈淮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县支行,道县湘妃纸品有限公司,曹耀杰,陈淮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中法执字第1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道县道江镇潇水南路17号。负责人刘大亮,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道县湘妃纸品有限公司(原道县裕鑫纸品有限公司)。���所地:道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谢林雁,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曹耀杰。被执行人陈淮青。本院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永中法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县支行与道县湘妃纸品有限公司、曹耀杰、陈淮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湖南新资源拍卖有限公司,拍卖了被执行人道县湘妃纸品有限公司、曹耀杰、陈淮青所有的位于道县工业园东环二路厂房工业用地使用权和地面房屋附属构筑物,以及机械设备所有权,拍卖款履行该判决部分义务。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永中法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光耀审判员 伍绍儒审判员 陈连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成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