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灞执字第0117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黄某某、陕西某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某某,黄某某,陕西某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灞执字第01175-1号申请执行人段某某。被执行人黄某某。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申请执行人段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公证处(2012)西证执字第230号执行证书,于2013年8月29号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黄某某、陕西某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给付其案款1063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现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灞执字第011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学新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