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20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卜某与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某,李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2012号原告卜某,公务员。被告李某(曾用名李静),无业。委托代理人张成军,江苏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卜某诉被告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能庆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向原告送达了催交诉讼费通知书,明确告知原告于收到通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20元,逾期不交纳,将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能庆合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