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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紫民初字第0065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2013]紫民初字第00658-1号王某某申请执行谭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谭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紫民初字第00658-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出生于江苏省泗阳县,汉族,自由职业。被执行人谭某某。女,出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本院办理的王某某申请执行谭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2013)紫民初字第006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谭某某也同意将浙江某某农村合作银行城关支行城溪分理处,卡号为622858069901217****内的存款87100元返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谭某某在浙江某某农村合作银行城关支行城溪分理处,卡号为622858069901217****内的存款87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仁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纪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