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桓执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晏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晏君,晏志泉,孙桂英,华振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桓执字第357号申请执行人:晏君。申请执行人:晏志泉。申请执行人:孙桂英。被执行人:华振苏。晏君、晏志泉、孙桂英与华振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1)桓民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华振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晏君、晏志泉、孙桂英于2013年8月10日向本院立案申请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1)桓民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 军审判员 徐 亮审判员 张拥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