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法执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王淑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法执字第991号申请执行人王淑玲,居民。被执行人曹许安,居民。被执行人嵇晓伟,居民。被执行人赵从国,居民。被执行人赵玉青,居民,系赵从国之妻。被执行人赵从顺,居民。被执行人徐淑霞,居民,系赵从顺之妻。本院在执行王淑玲与曹许安、嵇晓伟、赵从国、赵玉青、赵从顺、徐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郝建富、郝政暂无履行义务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高民初字第20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进军审判员 孙建梁审判员 赵新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洪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