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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中民二终字第039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虢正兵与黎再明、湖南鑫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虢正兵,黎再明,湖南鑫远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中民二终字第039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虢正兵,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梅婷,虢正兵儿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黎再明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鑫远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文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贤交,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虢正兵因与被上诉人黎再明、湖南鑫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2)芙民初字第2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虢正兵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虢正兵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虢正兵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1652元,减半收取为826元,由上诉人虢正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霞审判员 蔡旭辉审判员 符建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 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