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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枣阳刑一初字第002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王某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鄂枣阳刑一初字第00285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7月24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枣阳市第一看守所。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枣检刑诉(2013)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枣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小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9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在市区大北街工商银行内见被害人杨某(男,89岁)独自一人取款1000元,便尾随其后至北城沿河路特产局家属院3单元2楼住处。被告人王某趁杨某开门之机,将杨某按倒在地,撕破其上衣口袋,抢走1000元及工资存折,随后逃离现场,赃款已挥霍。2013年6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在市区大西街邮政储蓄银行内见被害人齐某乙(男,78岁)独自一人取款4300元,便尾随其后至大东街42号1楼住处。被告人王某趁齐某乙开门之机,将齐某乙推倒在地,抢走现金4300元,随后逃离现场,赃款已挥霍。公诉机关当庭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并宣读了被害人杨某、齐某乙的证言,证人李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平面示意图,指认笔录,作案现场照片,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抓获经过,办案说明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老年人财物,抢劫作案二起,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4日起至2019年7月2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孙俊波审判员  程四杰审判员  李有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倩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