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初字第011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常德锦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郑俊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德锦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俊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01115号原告:常德锦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丽华委托代理人:陈华委托代理人:蒋湘益被告:郑俊士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德锦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俊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德锦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俊士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德锦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合法处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德锦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俊士的起诉。本案诉讼费93元减半收取46元,由原告常德锦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小华审 判 员 顾登忠人民陪审员 黄文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徐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