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磐刑附民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执行人邱野、邱波、国某某、曹淑兰与武源河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野,邱波,国某某,曹淑兰,武源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磐刑附民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邱野,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邱波,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国某某,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曹淑兰,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武源河,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邱野、邱波、国某某、曹淑兰与被执行人武源河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7日作出(2012)磐刑初字第1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邱野、邱波、国某某、曹淑兰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磐石市人民法院(2012)磐刑初字第1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深审 判 员 杨润明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