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郴北民一初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原告田源与被告孙立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源,孙立中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郴北民一初字第948号原告田源,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住湖南省郴州市。委托代理人曾向前,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立中,男,1963年6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邵县人,住住湖南省娄底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源与被告孙立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源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田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8元,减半收取1174元,由原告田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建平代理审判员 贺丽梅人民陪审员 曾红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全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