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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宾执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吴彬与宜昌福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彬,宜昌福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宜宾执字第749号申请执行人吴彬被执行人宜昌福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发展大道41-1号,组织机构代码59148592-6。法定代表人杜成前,总经理。吴彬与宜昌福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3)宜宾民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吴彬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978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3)宜宾民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兴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