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澄民初字第007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原告景某某与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某某,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澄民初字第00714号原告景某某,女,汉族。被告樊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景某某与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景某某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景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景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巧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