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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安执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隆正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宏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王大海、曾润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正林,四川省宏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王大海,曾润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安执字第318号申请执行人隆正林,男,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安县。委托代理人陈志华,四川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四川省宏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合江县。法定代表人周相林,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大海,男,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安县。被执行人曾润辉,女,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安县。本院在执行隆正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宏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王大海、曾润辉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3)江安民初字第980号﹥一案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大海在四川省泸州宏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应得工程款予以扣留。因该工程款尚未支付,尚待执行,经申请人的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江安民初字第9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成关云审 判 员  陈象桥代理审判员  刘 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舒玉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