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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张民初字第41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张军与张学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张学真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3)铜张民初字第412-2号原告张军,男,1969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太光,徐州市铜山区张集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学真,女,1961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建华,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与被告张学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军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张军负担。审 判 长  王 雷审 判 员  韩召启人民陪审员  段超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解 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