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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陶商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李智明与郑朝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智明,郑朝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陶商初字第465号原告李智明。委托代理人黄万春、王忠良。被告郑朝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智明与被告郑朝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本院通知缴纳受理费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智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张丽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毛小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