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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民一初字第004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合民一初字第00456号原告: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BRIAN.B.Y.CHEN,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锦焘,男,198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中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英,女,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专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四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认为,根据原告诉状所述合同约定争议管辖法院为蚌埠铁路运输法院,而蚌埠铁路运输法院已于2012年7月1日正式更名为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故本案应由更名后的合肥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受诉法院应将本院移送至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2月21日签订的涉案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发生争议的管辖法院为蚌埠铁路运输法院,即现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审理部分民商事案件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因本案系铁路建设企业为主体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涉案标的额在1000万以下,被告亦在合肥辖区内,故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可依当事人约定取得本案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至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陆建群审判员  张 勇代理审判��余海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颖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关注公众号“”